國貿條規的由來
國際商會(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,ICC)為了避免各國法律對於相同的貿易條件有不同的解釋而導致爭議,制訂通用的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,其中國貿條規 (INCOTERMS,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) 就是規定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基本義務,例如貨物運送給買方、運輸成本、貨物丟失和損壞的責任,以及保險費用。
前陣子和客戶商討出貨的貿易條件、費用和責任歸屬等問題,時常忙到昏天暗地。好不容易上手後,才驚覺2020年又是國貿條規的修訂時間,差點哭暈在廁所。還好這次變更的幅度不算太大,但還是需要多加留意,如果文件提供錯誤的話,又得加班重新修改了。以下分享Incoterms 2010 與 2020 的主要差異,希望對工作上使用到的朋友多少有點幫助~
國貿條規 2010 V.S. 2020
第一版國貿條規制定於1936年,後來在1953年、1967年、1976年、1980年、1990年、2000、201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,近年固定每十年徵集各國會員意見進行修訂,最新的《Incoterms 2020》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,新版本的主要架構維持不變,僅依進出口商實務的應用修改部分條件的名稱及定義,主要變更為下列幾點:
1. DAT (Delivered at Terminal)「終點站交貨」,更名為DPU (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)「目的地卸貨後交貨」
※DAT 條件與DPU 條件的不同點
2. FCA(Free Carrier)「 貨交運送人」現在允許裝貨後製作提單
3. CIF (Cost Insurance & Freight)「運保費在內」和CIP (Carriage & Insurance Paid)「運保費付訖」分別規定應予投保之保險:
4. 針對FCA(Free Carrier ) 「 貨交運送人」、DAP( Delivered at Place ) 「目的地交貨」、DPU (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) 「目的地卸貨後交貨」以及DDP (Delivered Duty Paid ) 「稅訖交貨」,可以安排以賣方或買方本身之運輸工具承運,而不一定要使用第三方供應商。
5. 將先前2010版本相關費用負擔係分散於各條文中列示之規定集中,方便查閱有關費用負擔之規定
6. 在運送之義務與費用中,增加與安全相關之要求
定義與規則
國貿條規依據運送規則界定買賣雙方需負擔的費用與責任,以下表格供大家參考唷~
註:「未規定」指國貿條規未明確規範應由哪方負責,但雙方可依情況協商。
國際貿易還有很多眉角需多加留意,工作上也常遇到需要花時間查詢相關條款的情況,希望這篇文章能夠讓大家對國貿條規有初步的認識,若使用條款時沒有注意到變更內容,恐會造成糾紛,建議大家可以隨時上國際商會的數位圖書館 (ICC Digital Library)了解唷!
官網連結:https://library.iccwbo.org/clp/clp-incoterms.htm?AGENT=ICC_HQ